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规定予以注销。
根据《道路运输管理规范》第十四章第一节第四项第二款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限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时应对其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复核,对违章处理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及《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项第五款之规定: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其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180 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
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服务保障中心筛查出3家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企业与7家未投入承诺车辆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我单位依据上述规定拟注销此10家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现依法予以公告,注销名单附后。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营业户可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到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服务保障中心三号地广通交通运输便民服务站窗口进行核实。逾期未进行核实的,我单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注销该道路运输企业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资质。请辖区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相互转告,如有疑问,请致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服务保障中心三号地广通交通运输便民服务站窗口,咨询电话:0474-4811639。
特此公告
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服务保障中心
2025年6月9日